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省委发[1998]52号 1998-09-23 鼓励、扶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为了积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我省经济更快地发展,现就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认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重大步骤,是增强我省经济实力的重要举措,是协调经济关系、开拓市场、增加财政收入、创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3.我省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生产力水平较低,所有制结构与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尽快改变落后状况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4.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关键在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更新观念,政策上扶持,工作上放手,营造宽松的环境,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5.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消除种种偏见和疑虑,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者,要与国有企业经营者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二、发展目标 6.“九五”期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年均增长速度要保持在20%以上,到2002年非公有制经济占全省经济总量的比重要有较大提高,使之真正成为全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7.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壮大第一产业,重点发展第二产业,努力发展第三产业,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因地制宜,立足当地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确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重点。大中城市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向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要依托资源优势,加大开发力度,提高加工程度,形成优势产业。大力兴力科技型和外向型企业,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实现产品上质量,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增强经济实力。 三、鼓励各类人员,大力兴办个体、私营企业 9.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档案转入人才中心。离职期间三年内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原身份不变。三年后,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三年内或三年后,不再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按原身份进入人才市场择业。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对辞职人员可发一次性补助费,发放标准另行研究。 对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兴力私营企业的普通计划内的大中专业以上毕业生和回国留学生,根据个人意愿,可将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留在当地人事部门,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保留国家职工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公安、粮食部门凭“派遣证”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等手续。 转业军官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私营企业的,三年内保留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军转部门负责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三年期满后,人事档案转交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省外人员来我省创办、领办非公有制企业,在用地、供电、供水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其子女人托、入学、升学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10.各级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办公,为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人员提供方便,公开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条龙”服务。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证等手续一次性办妥。 四、多方筹措发展资金 11.建立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金。各级工商联、个协、私协等群众团体,可按照“自选领导、自筹资金、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原则,自下而上组建同业公会或行业分会,逐步创造条件,设立贷款担保金或互助金,逐步解决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的问题。 12.各级人民银行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协调各商业银行,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13.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都要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那些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吸纳下岗职工多的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都要积极发放贷款,并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14.认真执行抵押贷款政策。凡是个体、私营企业以土地证、房产证和有价证券抵(质)押贷款的,金融部门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资产重组,优化结构 15.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非公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中小企业,经过资产评估,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资债相当的,由兼并方按零资产收购,并承担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以上债务剥离收购,剩余部分可以从返还的所得税中逐年消化。非公有制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国有中小企业,被兼并企业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或被国家确定的重点企业,享受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优惠政策;被兼并企业在非试点城市或非重点企业的,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可以订立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债权经银行批准,先收本后收息,也可酌情停减利息。非公有制企业竞价收购国有中小企业,允许以评估值为基价,上下浮动。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化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16.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前五年全额返还。被租赁、承包的企业,原欠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在一定时期内分期缴纳。也可采取还本租债的方法,用所缴租金抵减租赁资产,当所缴租金等于租赁其年资产评估值时,既可取得被租赁资产产权。还可采用还本承包的办法,当上缴承包费总额等于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既可取得被承包企业资产产权。 17.非公有制企业兼并、还本租赁、还本承包国有中小企业,原则上要全部接收原有企业职工。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根据企业实际和职工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安置。 18.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多种形式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非公有制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享受其优惠政策。 六、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 19.保护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的资产和产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不得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冠以国有或集体或名义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按照自愿原则,经过产权界定,恢复本来的企业性质。 20.要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严格执行省上制定的《收费监督卡》制度。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各部门和地方无权出台收费项目。对过去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认真清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取消。凡是没有按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发的票据的收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大胆举报。对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坚决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 21.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党政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都要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务人员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要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搞不正之风,行贿受贿、违法违纪的,不管是谁,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从严处理。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提出诉讼,有关部门和法院要认真受理。 七、加强领导,搞好服务 22.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服务职能,共同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搞好协调服务,做到法律上保护,政策上扶持,资金上支持,技术上帮助,管理上指导,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项目申报、产品鉴定、出国审批、职称评定、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齐心协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实事、办好事。 23.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尽快制定贯彻实施细则,真正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要建立和完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法律、会计、金融、外贸、信息、培训、评估、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 24.建立涵盖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保障范围。非公有制企业要参加社会养老、住房、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并在社会保险机构投保。 25.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党群组织建设。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青年、妇女较多的,要建立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从业人员超过25人的,要建立工会组织。 26.进一步发挥各级工商联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作用。加强中小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和桥梁和纽带。 27.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要表彰,对贡献大的个体私营企业主可以奖励。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新鲜经验,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 八、树立社会公德,依法经营 28.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经常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 29.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各项社会保障,建立劳动保护制度,做到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30.本《决定》由省经贸委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1998年0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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