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司,转让价为10000000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5000元。 方案2:B公司保留利润不分配。2002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11050000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6000元。假设A公司2002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不含投资收益)为1000000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1)方案1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0×33%=330000(元) 股息所得应补税额=1050000/(1-15%)×(33%-15%)=222400(元) 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计税成本-税费)×税率=(10000000-9000000-5000)×33%=328400(元) A公司2002年度合计应纳所得税额=330000+222400+328400=880800(元) (2)方案2 生产、经营应纳所得税额=1000000×33%=330000(元) 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计税成本-税费)×税率=(11050000-9000000-6000)×33%=674500(元) A公司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30000+674500=1004500(元) 二者相比,方案1比方案2减轻税负=1004500-880800=123700(元) 如果A、B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33%,则方案1中A公司分回股息无需补税,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658400(330000+328400)元。方案2中应纳所得税额仍然是1004500元。方案1比方案2减轻税负346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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