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中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差异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在企业对外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中,根据投资性质,各自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对于债权投资,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除了国债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他方面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基本一致...
C公司,转让价为10000000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5000元。

方案2B公司保留利润不分配。2002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11050000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6000元。假设A公司2002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不含投资收益)为1000000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1)方案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0×33%=330000(元)

股息所得应补税额=1050000/1-15%)×(33%-15%=222400(元)

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计税成本-税费)×税率=10000000-9000000-5000)×33%=328400(元)

A公司2002年度合计应纳所得税额=330000+222400+328400=880800(元)

2)方案

生产、经营应纳所得税额=1000000×33%=330000(元)

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计税成本-税费)×税率=11050000-9000000-6000)×33%=674500(元)

A公司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30000+674500=1004500(元)

二者相比,方案1比方案2减轻税负=1004500-880800=123700(元)

如果AB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33%,则方案1A公司分回股息无需补税,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658400330000+328400)元。方案2中应纳所得税额仍然是1004500元。方案1比方案2减轻税负34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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