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企业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8]61号 1998-04-15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使工效挂钩办法符合现阶段工资管理工作要求,合理发挥其调控工资总量的作用,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1998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及1998年工效挂钩核定工作原则上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7年企业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资发(1997)65号)及市财政局有关工效挂钩清算规定的政策执行。企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对具备条件并愿意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对1997年实提人均工资低于7920元且经济效益没有明显好转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改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为贯彻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对国有企业“抓好大的放活小的”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推动本市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京政发(1997)5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已完成改组、改制的国有小企业,原则上不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按财政、税务现行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部分改制后具备条件又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劳动局商有关部门对企业挂钩指标进行核定。 三、挂钩企业的效益指标主要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为主。自1998年起,停止实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办法、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及提成工资办法。原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可改行其它挂钩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劳动局、财政局重新核定挂钩工资基数及经济效益基数。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挂钩效益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在确定挂钩浮动比例时,挂钩指标中总产值所占比重不得高于50%。 四、国有资产管理局已对纳入保值增值范围的企业下达了考核指标,并以此做为企业提取新增工资的否定指标。对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已提取的要从工资储备金中扣除或核减98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纳入考核范围的各局、总公司应将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局、总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业后统一上报。 五、1997年企业当年实际接收的复转军人、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批准的占地农转工、新建扩建项目、成建制划入而增加的人员,凡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当年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列支的,1998年需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可按实际接收人数乘以实提人均挂钩工资核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1997年未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企业接收的上述人员,如需调整挂钩工资基数时,均按“增人增资增效益”的原则处理。 1998年企业接收的复转军人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占地农转工的工资,报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后,当年可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其他人员一律按“增人增资增效益”的原则办理。新建扩建项目、成建制划入、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托管试点企业托管人员)增减职工的企业,按增减的人数乘以实提人均挂钩工资核增、减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并相应核增、减效益基数。 因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按减少的人数乘以当年实提人均挂钩工资的50%核减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六、挂钩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仍按京劳资发(1997)65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市、区、县属集体企业,效益较好、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区、县劳动局、地税局批准核定后,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市地税局另定)。 八、区、县属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核定工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上报清算表及相关资料,有特殊情况要附说明。 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于5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清算表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与工效挂钩工资增长费用清算表(市财政局发)一并报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逾期未报的,按自愿停止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办理。 各区、县劳动局应于八月底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核定结果汇总表报市劳动局备案。 十、凡本通知相关内容与京劳资发(1997)65号文件规定内容有变化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局 1998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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