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二[1994]38号 1994-04-13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依照财政部财预字[1994]9号文《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对交通部直属企业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属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年终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返还。 山东省税务局 1994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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