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国税所[1998]9号 1998-02-2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税前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企业的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由汇总纳税企业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统一弥补,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二、[条款废止]关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申报和审核问题 纳税人申请税前弥补亏损,应按规定要求向当地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并填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仍使用现行的表式)。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认真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题,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审批机关,经审批机关审批后,企业进行税前弥补。 三、[条款废止]关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问题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弥补亏损。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仍按鲁国税发[1994]5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2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