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部分项目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9]58号 1999-07-26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151号)精神,对娱乐业税目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和“游戏机活动场所”等四项目的具体适用率通知如下: 歌厅 13% 舞厅 13% 卡拉OK歌舞厅 13% 游戏机活动场所 13%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上述项目适用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精神落实到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7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