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函[2000]204号 2000-08-1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的一、二、三、四、五、六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石油天然气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管道分公司、中油销售华北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其它在河北省境内隶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分公司),从2000年1月1日起,成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分季度预缴。 二、[条款废止]石油天然气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不论在我省境内、境外,均应在石油天然气分公司本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 三、[条款废止]石油天然气分公司2000年度上半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按2000年度上半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70%的部分,由石油天然气分公司抵缴下半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0%部分;小于部分由石油天然气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 四、[条款废止]从2000年度起,石油天然气分公司,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申报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131号)的规定执行。 五、[条款废止]石油天然气分公司的财产损失、修理费、坏帐损失等所有的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事项,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条款废止]石油天然气分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8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