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二[1987]101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在尚未出售前暂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5-14
摘要:但考虑到商品房不是建造单位使用的固定财产,而是一种商品,经请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对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如建造单位也未使用或临时出租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在尚未出售前暂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二[1987]101号         1987-05-14


  本市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住宅和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要待一定时期才能出售,按照规定应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但考虑到商品房不是建造单位使用的固定财产,而是一种商品,经请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对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如建造单位也未使用或临时出租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87年5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