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0]179号 2000-09-28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先后印发了企业财产损失、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一些地方还存在申报审批时间滞后、报送材料不全、审核工作不深入细致造成失误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前的扣除管理,严格税前扣除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修理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前扣除申报审批手续。企业在向国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时,要求附送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即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材料,否则,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由地市所在地以上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二、对企业的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审核或抽查核实,并在《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或《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处理意见和盖章,然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凡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修理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自台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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