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0]1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28
摘要:企业在向国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时,要求附送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即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材料,否则,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由地市所在地以上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0]179号       2000-09-28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先后印发了企业财产损失、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一些地方还存在申报审批时间滞后、报送材料不全、审核工作不深入细致造成失误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前的扣除管理,严格税前扣除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修理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前扣除申报审批手续。企业在向国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时,要求附送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即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材料,否则,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由地市所在地以上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二、对企业的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审核或抽查核实,并在《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或《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处理意见和盖章,然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凡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修理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自台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