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638号 2003-12-3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报2003年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闽电实财务[2003]81号)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20万元于2003年度税前扣除。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超出范围和标准的应调整补税;年终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本年度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度管理费分摊情况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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