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1]44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工业性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29
摘要: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支付加工费时,必须向受托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工业性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445号       2001-12-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规范工业性加工业务的结算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支付加工费时,必须向受托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受托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时,应主动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受托加工企业不具备持票资格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代开。

  三、受托加工和委托加工企业使用白条、加工合同或以职工工资等形式结算加工费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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