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工业性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445号 2001-12-29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规范工业性加工业务的结算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支付加工费时,必须向受托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受托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时,应主动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受托加工企业不具备持票资格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代开。 三、受托加工和委托加工企业使用白条、加工合同或以职工工资等形式结算加工费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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