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96号 2004-4-29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全市实际,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坚决落实涉农优惠政策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行政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室)、各类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宣传落实工作;各地财政局负责乡、村、农户的宣传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深入宣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在群众中,进行广泛的宣传,使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家喻户晓。 (一)加强对税务、涉农执法人员的政策宣传,确保执法人员积极主动学习政策,吃透精神,提高政策水平,正确执行政策。 (二)《公告》要在行政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室)、各类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乡村、集镇公开张贴,使涉农优惠政策宣传进乡进村,并保证宣传有一个较长的持续期。 (三)《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必须在2004年5月内送到农户手中。对咨询政策的农民群众,要进行耐心讲解。 (四)《公告》和《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等宣传资料的印制、发放、张贴和宣传解释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在5月底以前完成,有关经费由三方共同承担。 (五)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要在5月31日前将宣传的进展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分别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 三、增强责任、强化监督,确保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二)对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即:5000元/月,200元/次)必须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凡未在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单位,在4月30日前必须自查自纠,该退的税款及时退还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 (三)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 1.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跟踪和反馈工作,对优惠政策落实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下级机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 2.各地财政局要充分发挥与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切实负起监督政策落实的责任。在农民群众中,广泛收集和了解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向市财政局报告。 3.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执行涉农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国税发[2004]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04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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