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2022-04-18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 实有效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提升出口退(免) 税管理水平,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 税按规定备案 的有关单证(备案单证指按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由 出口企业留存备查的相关单证,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备案单证”) 推行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5月1日起,除出口退(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类 别为四类以外的出口企业,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 物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备案表》 (详见附件1) ,将出口货物备 案单证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 二、自愿申请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税后15 日内,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资料制作成电子文档,同时制作《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详见附件2) 电子文档, 注明备案单证 存储设备与存放路径,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三、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归集出口货 物备案单证,确保每笔业务下的备案单证由合法渠道取得,能真 实反映出口业务各环节的开展情况。 四、试点企业制作、留存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电子文档应符 合以下要求: (一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电子文档采用JPG或PDF格式,并 确保图像清晰可辨,内容与纸质资料完全一致。 (二 )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年度 →所属期 →序号”层级结构,外贸企业按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的“年度 → 所属期 →批次 →关联号”层级结构,在存储设备中逐级建立文件 夹, 分别存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文档。 (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文档要定期备份、妥善保管, 不得篡改或擅自删除。保存期限5年。 (四 )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核查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时,出口 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文档或 提供电子文档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试点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和保管电子化备案单证的,按现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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