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2000]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06
摘要:为此,通知如下:本市各产品质量认证单位收取的产品质量认证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2000]2号         2000-01-06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函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财综字[1999]129号)的精神,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为此,通知如下:本市各产品质量认证单位收取的产品质量认证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