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2000]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06
摘要:为此,通知如下:本市各产品质量认证单位收取的产品质量认证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2000]2号         2000-01-06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函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财综字[1999]129号)的精神,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为此,通知如下:本市各产品质量认证单位收取的产品质量认证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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