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洗芝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526号 2001-10-24 阜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芝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阜国税发[2001]86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水洗芝麻是经筛选、浸泡、脱皮、脱水等工序加工处理后的芝麻,性质和用途未发生改变。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水洗芝麻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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