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所[1996]488号 1996-11-1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996]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文件的规定,对汇总纳税的保险企业实行就地汇缴纳税检查。从1996年1月1日起,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的中保人寿保险、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就地纳税检查查补所得税率为33%。 各地对保险部门进行汇缴检查时,1996年计税工资按人均月工资550元列支,超支部分一律作为计税所得,并按规定补征中央企业所得税。 附件:财税[1996]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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