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石油分公司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的通知 辽国税函[2010]193号 2010-6-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机打普通发票(单联)的请示》(石化股份辽财[2010]267号),经省局研究,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规定进行管理,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的单联式发票,由省局统一组织印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