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5]18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09
摘要:负责印制、领发、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保管和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人员以及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人)、国库(银行)(以下统称用票人),都必须严格按本《规程》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5]184号          2005-10-9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安全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税款征收缴库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退款凭证。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保管和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人员以及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人)、国库(银行)(以下统称用票人),都必须严格按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计财部门为税收票证主管部门。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省、市、县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基层税务分局(指市区分局、县以下的基层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扣缴义务人及委托代征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具体实施规程,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2、负责全省税收票证业务指导、培训;

  3、组织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及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4、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发放。

  (二)市、县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

  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业务指导、培训,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3、负责本级票库的盘点和保管;

  4、组织本级和下属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审核、检查;

  5、负责税收票证核算,按时编报税收票证报表;

  6、负责权限内税收票证的监销。

  (三)使用税收票证的基层税务分局及税收票证主管人员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国库(银行)等用票人以及自行填开票证的纳税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并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3、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4、按月编报税收票证报表;

  5、负责权限范围内税收票证的销毁。

  第三章 税收票证种类及适用

  税收票证种类共有转账完税证、现金完税证、定额完税证、税收退还书、印花税票、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税收保证金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十一种视同现金管理税收票证和税收缴款书凭证及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三种章戳。按照税款入库方式不同税收票证也可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税款入库或已收,使用完税证。第二类,纸质凭证划转税款,使用缴款书。

  第六条 转账完税证

  (一)转账完税证是采用电子结算等转帐方式缴纳各项税款入国库(或代理国库银行)时使用的完税凭证。

  (二)转账完税证适用范围

  1、转账完税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2、由税务部门或纳税人开户银行填开,开票单位盖章。

  3、对有银行结算、存款(包括储蓄)账户的申报户和"双定"户的电子缴税都可开具转账完税证。

  4、转账完税证作汇解入库凭证,备注栏需注明"汇总划缴"字样,与正常划缴税款加以区别。

  5、凡使用一联式转账完税证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税库银、税银联网电子缴库模式下,税务、国库、银行实现以电子数据信息替代纸介质原始凭证。(2)实现税收数据电子档案管理。(3)运用税收票证信息管理系统,监控电子开票记录,核对缴销开票数。

  6、银行划转申报户税款时,可开具银行内部的收款票据,交纳税人作税款支付凭证,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可到 税务部门换开。"双定"户采用信用卡、存折电子缴税的,可由银行在纳税人信用卡对账单或存折注"代扣地税款"字样,作为支付证明。

  第七条 税收缴款书

  (一)税收缴款书是采用纸质票据手工传递方式解缴税款时使用的缴款书。

  (二)税收缴款书适用范围

  1、纳税人直接向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税款时使用税收缴款书。

  2、税收缴款书作汇解入库凭证。

  3、税收缴款书必须由国库(银行)盖章确认税款已划转后才可作完税凭证。

  4、各地可根据需要选择三联式、四联式、五联式缴款书。其中三联式、四联式的税收缴款书主要适用于税务与国库联网,两部门通过电子数据核对销号;五联式税收缴款书主要适用于未实行电子缴税,手工传递票据的税款缴库方式。

  第八条 现金完税证

  现金完税证是税务部门自收现金税款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现金收款凭证。现金完税证也可用于不能直接缴入国库的各项转账收入,如实行电子缴税无法直接划缴国库的转账支票、使用税收缴款书无法解缴的异地支票。

  第九条 定额完税证

  定额完税证是税务部门和委托代征单位征收或代征零散税款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定额完税证为单联式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用票人以盘存数结报。

  第十条 税收退还书

  (一)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

  (二)税收退还书适用范围

  1、依据提退批文填开税收退还书。

  2、个人或个体纳税户无结算账户,且需退付现金,税务部门书面通知纳税人到国库指定的银行领取退税款。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

  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九种。

  第十二条 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

  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是统一粘贴在乘人汽车、载货汽车(包括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机动船、非机动船上,专门用于证明车辆已经完税或已经获准免税的一种证明性凭证。

  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船,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船;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船。

  第十三条 税收保证金收据

  税务部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第十四条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后开具给纳税人的完税证明。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

  第十六条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税务部门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凭证。此凭证交由购买方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必须开具此凭证。

  第十七条 票证专用章戳

  税务部门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一)征税专用章是税务部门办理税收征收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章,可用电子章戳代替。

  (二)退库专用章是税务部门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由基层税务分局票证主管人员负责保管。

  (三)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是采取以现金完税证、税收缴款书、转账完税证代替粘贴印花税票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戳。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时,必须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上注明税票号码和金额,以便查实。

  第四章 票证基本业务及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对各种凭证的设计、印制、计划、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印制

  (一)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其他各种票证均由省局集中统一印制。

  (二)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样章,省局统一使用。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其刻制权限为各市县税务机关,但印件章必须报各省辖市局留底归档备查。

  (三)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助力车、手扶拖拉机以及非机动车是否发放标志及该标志印刷管理权限为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各地使用的所有税收标志都纳入税收票证管理。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计划和领发

  (一)严格执行票证领用计划制度。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票证使用情况,于每年9月份编报下一年度票证领用计划。各省辖市局票证计划数量以1万份为起点,各县(市)局票证计划数以1箱为起点。临时追加票证印制计划,由各省辖市汇总后,提前20天上报省局批准。

  (二)领发票证必须手续齐全严密。各级税务机关领发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票证,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发单"(式样见附件二)上记录各种票证的领发票机关、领发数量、字轨、起止号码和领发时间,领、发人员签字,双方各执一联,据此作为票证核算的原始凭据。各省辖市局必须在省局填发的"票证领发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基层税务机关票管人员必须对用票人登记的"票款结报手册"(式样见附件二)进行签字确认。用票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按序整本发放,双方当面点清。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填用

  (一)用票人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后,方在合格票上填开。

  (二)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

  (三)填用税收票证时,按照票证号码顺序逐号填开,不得跳号使用。

  (四)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现金税款时,都必须填开票证。

  (五)同一纳税人一次缴纳多个税种基金(费)时,应在票证上分别按各个税种、基金(费)项目分行填开,一个税种,如税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分行填写。填写税票时可以一票多税、多费。

  (六)多联式票证必须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应打印或使用黑、篮色水笔填开。

  (七)遗失完税凭证的纳税人申请税务部门补开相关证明的,必须由纳税人登报声明原完税凭证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税款确已缴纳后,可向其提供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或填开与原完税凭证样式内容一致的证明(此证明可作为纳税人记帐凭证),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

  (八)税收票证有关项目填写要求

  1、税收票证的项目填写必须完整。对于现场征收集贸市场等流动性、临时性小额税款,或税收票证电子信息能够另行存储查询的,票证可只填写纳税人、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实缴金额、开票人。

  2、预算科目的编码和名称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入科目编码和名称,按最低层级填列,不得简写或缩写。

  3、预算级次依"中央级"、"省级"、"市级"、"区、县级"、"乡级"或机内代码填写,填写"共享税"级次应该注明各级次分享比例。

  4、填发日期:填写票证当天的开具日期。

  5、缴款单位(人)(或纳税人):

  (1)代码:填缴款单位(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识别号)。

  (2)全称:填缴款单位(人)全名。

  (3)开户银行、账号:填缴款单位(人)本次缴款的开户银行名称和存款账号。如以现金向银行缴纳,此栏不填。

  6、收款国库:按税款所入国库的名称填列,如"**市分金库"或"**县支金库"。

  7、税款所属时期:按税款实际发生时间填写到日。其中:清欠、查补税款,按原来的纳税期限填列,税款可按年汇总填开;滞纳金填列税款滞纳的起始时间;罚款填列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汇解按所附完税凭证"填发日期"的起止日期填写。

  8、品目名称:按各税种的规定征收范围,填写相应税目、计税项目、具体计征对象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结报缴销主要指用票人对视同现金管理票证的日常结报缴销。

  (一)结报原则:1、缴纳现金税款先解缴入库,后进行票证结报;2、向发放票证人结报;3、负责结报缴销的票管人员不能使用应结报缴销的票证。票管人员自收现金使用的票证应由部门领导或指定其他人负责结报缴销工作,不得自行结报。4、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

  (二)结报时间:即用票人向基层税务分局结报缴销时间。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填用各种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结报。税务部门人员(含代征员)对于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汇解缴库;对于当地未设有国库经收处,并且税款不超过2000元的,可在不超出10天期限内进行结报。代扣单位结报期限原则不超过1个月。

  (三)结报账册:用票人以"票款结报单"(式样见附件二)和"票款结报手册"向基层税务分局票管人员签章结报;基层税务分局票管人员按月编报"票证用存报告表"(式样见附件二),向县级税务机关进行票证结报。县级税务机关按季编制汇总"票证用存报告表"向省辖市税务机关结报。

  (四)结报程序:

  1、用票人核对当日已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和自收现金税款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转账完税证(入库凭证),将税款按照规定结报时间汇解缴库,并及时登记"票款结报单"和"票款结报手册"。

  2、用票人持汇解税款的入库凭证(税收缴款书或转帐完税证报查联)及附件票证报查联和作废、损失的全份票证及未填用的空白票证连同"票款结报单" 和"票款结报手册",按期向票管人员办理结报和票证上交手续。

  3、用票人向票管人员结报时,票管人员对结报票证的报查联、全份作废票、空白票证应当面逐份清点;将自收现金税款凭证金额与汇解税收缴款书或转账完税证报查联金额核对准确;审核"票证结报手册"上填写的结报数量和字轨号,办理票款结算;在"票证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签章,办理票证销号。"票款结报单"经票管人员签字后,由各自保存一份作为票证核算原始资料。

  (五)一联式票证和印花税票结报:

  1、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的电子开票程序填开转账完税证。用票人提取系统的开票数,盘点空白、作废、结存票数,录入"票款结报单"进行结报。

  2、用票人应根据销售的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报查联,按期将销售印花税票的种类、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录入"票款结报单"进行结报。

  第二十三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零星作废

  零星作废包括用票人因填写错误作废的票证、已领用的零星质量不合格票证。零星质量不合格票证主要是指原本、原份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的票证。

  用票人对零星作废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应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日常结报缴销手续,上缴基层税务分局票管人员。用票人以"作废数"记入"票款结报单"进行日常结报缴销。票管人员将零星作废全份票证和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一起装订保管。

  (二)批量作废票证和停用票证:

  批量作废票证是指原包、原箱数量较大的印刷质量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是指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

  用票人对批量作废票证和停用票证清点封存后,编制"票证领发单",负数冲回原领用数,并将该作废、停用票上缴基层税务分局票管人员集中处理。

  市、县、基层分局税务机关对批量作废票证和停用票证进行集中清理,票管人员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记入"票证销毁清册",按有关规定进行票证销毁。

  第二十四条 税收票证销毁

  (一)各级税务机关销毁票证、账簿、报表以及票证资料,必须填制"票证销毁清册",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后,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共同监销,监销时必须两人共同清点票证,核查"票证销毁清册".市、县两级税务机关负责监销下级基层分局票证销毁工作。

  (二)销毁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零星作废的全份票证、批量作废票证、停用票证、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

  (三)已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零星作废的全份票证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后销毁。票管人员在填写"票证销毁清册"时,根据销毁票证的凭证封面和账簿登记销毁票证数量。

  (四)销毁批量作废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空白票证,票管人员在填写"票证销毁清册"时,须登记销毁票证数量和票证字轨号。

  (五)印花税票销毁必须逐级上缴省辖市局销毁,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

  票管人员根据票证损失情况,以"损失核销数"记入"票证损失报告单"(式样见附件二),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后,报上级税务机关核实批准。

  有毁损残票的,按规定办理票证销毁。

  (二)因被盗、被抢、遗失等人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丢失的票证,视同现金管理的,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声明作废。

  票管人员根据票证损失情况,以"损失核销数"记入"票证损失报告单",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后,报上级税务机关核实批准。用票人根据已核批"票证损失报告单",填写"票款结报单"进行票证结报缴销。

  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不作废票处理,不进行票证核算,应封存保管,办理税收票证销毁。

  (三)损失印花税票及视同现金管理的其他税收票证核销权限。

  1、印花税票损失一律上报省局审批。

  2、县局、市区分局一次损失25份以下(含25份),由县局、市区分局报省辖市局审批处理;一次损失25份以上,由省辖市局核实后报省局审批。

  3、核销请示报告必须附"票证损失报告单"(式样见附件二)、票证责任人检讨(或情况说明)、各级税务机关处理意见、报案记录、公开申明作废记录等。

  (四)损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属于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其赔偿:

  1、有价证券如印花税票、定额完税证照价赔偿。

  2、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空白或已填开的),税务人员每份赔偿50元,总额不超过2000元。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国库(银行)每份处罚200-300元或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税收票证盘点

  (一)用票人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结存票证与"票款结报单"相核对。

  (二)基层税务分局票管人员对用票人所存票证,在每月底进行一次月结,与"票款结报单"进行核对。

  (三)各级税务机关票管人员每半年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结存数进行核对,保证结存票证与账簿数字一致。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查处。

  (四)县级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用票人的结存票证,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第二十七条 税收票证的核算

  (一)记账原则:1、全面性。本期发生的所有票证业务必须全部登账,再办理结账手续。2、及时性。必须按照原始凭证及时登记,不准先表后账。3、各类账簿应按月、季、年进行结算轧账工作,计算出各栏本期发生数和截止本期期末累计发生数及期末结存数,并与票证库存盘点表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二)建账:用票人按票证种类设置的"人手一册"的序时账簿,每日清点核对票款,汇总登记票款结报单。基层分局按票证种类设置票证分类总账,按领票单位(人)设置分户明细账的序时账簿,具体核算反映税收票证的使用、销毁情况。省、市、县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核算反映票证领发和本级库存票,按票证种类设置总账。

  第二十八条 税收票证保管

  (一)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

  (二)税收票证领发必须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

  (三)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及其他用票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票证专用包袋。

  (四)票管人员和用票人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五)用票人(含代征员)外出征收税款使用票证的,要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做到票不离身。

  (六)视同现金管理的已填用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使用人、时间和票证号码顺序进行装订。

  1、票款结报单和入库凭证(税收缴款书、转账完税证)及后附的相应现金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销售凭证、税收保证金收据报查联及其全份作废票证等一起归并装订。每张入库凭证必须后附相应凭证。

  2、装订应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查对方便,整齐牢固(每册的厚度一般不超过3厘米)。

  3、每册票证必须加具封面、封底,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各种票证的份数和经办人签章。

  (七)装订成册的票证连同票证账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视同现金管理票证的保管期限为5年。其它票证为2年。

  第二十九条 税收票证移交

  票管人员、用票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账簿、章戳、报表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填制"税收票证交接清单"(式样见附件二),由监交人负责监交,监交、移交三方共同签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先将其已填用未结报的票证办理票证结报,再将所存全部票证、票款结报单和所经管的票证、账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

  第三十条 税收票证的审核和检查

  (一)日常审核。用票人对已填用的票证要逐份进行审核;基层税务分局票管人员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要进行严格的复核。市、县级税务机关还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账、表组织抽审和会审。

  (二)专业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自查、互查、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或有重点的清理检查。

  (三)基层分局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局每一年组织一次票证检查;市局每年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每两年组织一次票证全面检查;省局每两年对全省票证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抽查,全省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检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差错,应及时登记"票证审核(检查)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二);对需要更正的差错,应及时填发进行纠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上级请示;对定期检查的情况和结果,应及时通报,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税务机关管票、用票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对利用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或者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此前制发的有关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税收票证设计规定及样式

  税收票证尺寸

  (一)定额完税证尺寸为6.5CM×7.5CM。

  (二)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均为单枚式,形状为菱形,边沿对角直线长为8CM×10.5CM。

  (三)除定额完税证和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外,其它所有分联式税收票证的边沿尺寸都为14CM×21CM(此尺寸包括联孔票的孔边尺寸),内框尺寸都为10CM×17CM,其中:上纸边沿到标题字上边为0.7CM,到标题字下横线为2CM,到内框上边线2.8CM。

  (四)税收票证联次及各联颜色

  各税收票证联次虽然不同,但联次的颜色统一排列为:第一联(白纸黑油墨);第二联(白纸红油墨);第三联(白纸蓝油墨);第四联(白纸绿油墨);第五联(白纸紫油墨)。

  (五)所有分联式税收票证都必须在(收据联)台头中央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样章下发各省级税务机关使用。印花税票未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是在背面"注意事项"位置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六)所有分联式税收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都印有地方税务局的机构标记"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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