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6]114号 1996-4-12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并按税务机关规定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帐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按查帐核实后以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生产、经营相对稳定,但帐制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其所得额参照当地同行业集体企业的利润水平,在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纯益率或征收率幅度范围内,具体由各县地方税务局进行测算,并确定纯益率或征收率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生产经营规模小、税源零星,不能正确计算盈亏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行业的收入水平,报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批准,采取核定税额或定期定额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包括承包、承租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个人,其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只是上交发租方一定的承包承租费,剩余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支配的以及外省、外地到本地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国有、集体企事业的个人,其经营所得,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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