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邮寄申报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9]108号 1999-02-1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随着计算机V3.0系统的开发运行和印花税实行申报制度后,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实施纳税申报工作,保证邮寄申报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状,印花税税种可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办理申报。 二、对实行定额征收纳税人,按照科学简化和效益原则,每次纳税额在50元以上,且纳税比较规范,本着自愿原则,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三、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对邮寄申报数据处理的监督管理,做到数据录入和问题反馈传递及时,保证邮寄申报工作健康、有序、正常地开展,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各单位在日常邮寄申报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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