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14号 2010-01-1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规定应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就其清算事项填报《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并附报清算开始日前的财务会计报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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