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8]59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23
摘要:各征收分局、区局接文后迅速通知辖区内在外县(市)驻有所属机构,并且所属机构发生过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企业在1999年1月10日前按《通知》第十条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597号               1998-12-23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征收分局、区局接文后迅速通知辖区内在外县(市)驻有所属机构,并且所属机构发生过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企业在1999年1月10日前按《通知》第十条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各征收分局、区局接企业报送资料后,要专门组织人员审核,并在1月22日前按《通知》要求开具已纳税证明,“已纳税证明”由各分局、区局按附件二样式自制,一式三联,其中两联交企业,一联留底。

  三、我市企业将上述证明交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收后,企业将其中签收联在1999年2月15日前送交我局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以备查。

  四、此项工作工作量大,时间较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做好宣传、讲解工作。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18号通知

  二、《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