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1]33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25
摘要:凡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的我市企业,所取得属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名称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递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重组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工商税务变更材料(复印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331号             2001-06-25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要求如下:

  凡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的我市企业,所取得属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名称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递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重组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工商税务变更材料(复印件)。税务机关按本通知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批准予以抵扣。

  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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