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331号 2001-06-25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要求如下: 凡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的我市企业,所取得属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名称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递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重组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工商税务变更材料(复印件)。税务机关按本通知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批准予以抵扣。 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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