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省委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4]65号 2004-02-16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涉及3年免征所得税内容废止。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3]28号)精神,加大对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营造促进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的良好环境。 二、加大力度,认真落实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分流人员安置工作落到实处,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03]28号文件明确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费用。 2、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招用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比照现行的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减免地方税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督促检查。各地要及时掌握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落实的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各市局要定期向省局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统计享受上述政策的人数、企业户数和减免税情况,上下半年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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