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总发[2013]110号 2013-12-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2月01日起全文废止。
一、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的保存期限可暂定为3年,其他车辆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的保存期限可暂定为5年。 二、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超过保管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清点造册后按规定予以销毁。 三、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具体包括以下纸质资料: (一)征税车辆: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二)免税车辆: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发生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业务的车辆,除对应的上述资料外,还包括如下资料: 1.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2.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3.转籍、过户、变更的: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方法,确保满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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