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5]255号 2005-09-21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现就我省储蓄机构换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及副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已到期《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及副本均应规定更换。 二、证件有效期限为五年,起始时间必须按照原证件连续计算。 三、此次换发证件相关费用由省局支付,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另行收取费用。 四、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到省局领取《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及副本。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9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