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228号 2004-11-0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27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点废止。
市局在近日已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将广东省地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96号,以下称196号文)下发给你们。经研究并请示省局,现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清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与196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售印花税票的事项暂不清理; 二、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同时代征税款的事项,暂不清理,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三、对已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的,除以上第二点所述事项外,应及时进行清理纠正。从2005年1月1日起,委托代征协议期限未满的,也应终止委托代征,并做好税款清缴和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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