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13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01
摘要:鉴于上述情况,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各改制单位的税款调剂时限应按23号文件规定执行,3年调剂期满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应根据现行规定按销售收入占比对各供电分支机构正常分配应纳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13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保持桂东县供电分公司税收基数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建议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从扶持边远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稳定税源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桂东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的贡献,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衔接协调,今后继续执行《关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14〕23号)规定的税款调剂分配方式,以2018年入库的税收为基数,并考虑经济增长等因素,逐年按经济增长比例增加分配税收,以缓解我县财税收入的压力”。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地方电力公司逐步纳入国网电力公司管理。考虑到地方电力公司在当地都是重点税源户,纳入国网电力公司后,增值税征管模式由原来的就地纳税变成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按“累计销项税额比例分摊法”计算分配,可能对当地税收收入带来较大的影响,为平衡改革地地方财政利益、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经省政府批准,我局于2014年1月下发了《关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14〕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明确地方电力公司改制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非独立的供电分支机构,增值税税负较改制前降低的,可由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分配调剂增值税税额,以达到改制前一年实现增值税额为限,期限为3年。税款调剂作为一项过渡措施,长期执行不仅存在政策障碍,也对全省其他非改制单位的正常税款分配产生较大影响。近几年,受电价下调等经营性因素以及增值税减税政策因素影响,国网电力公司税负持续较大幅度下降,相较于2015年税负水平,2018年全省税负水平下降了近27%,如改制单位的税负继续保持改制前水平,将导致改制单位税负长期高于全省平均税负,极易引发矛盾,同时也给全省电力系统正常申报缴税带来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全省供电环节增值税税收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上述情况,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各改制单位的税款调剂时限应按23号文件规定执行,3年调剂期满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应根据现行规定按销售收入占比对各供电分支机构正常分配应纳增值税额。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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