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1]47号 2001-03-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资地税发[200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公有制单位职工购买住房免征契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购买的住房须经县以上房改部门批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 二是新购住房须为首次购买。二者缺一不可,你市市级各单位职工多属原来内江市各部门分流人员,已在内江市原单位享受了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资阳新区按成本价购房,不属首次购买住房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3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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