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46号 2007-1-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浙地税发[2006]56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各地开具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由扣缴义务人通过全员管理系统实行明细申报的每一位纳税人,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为其开具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按要求送达纳税人。 二、各地在完税证明的打印、制作及寄递环节必须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和各类预案,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在此项工作结束后,应在2007年4月20日前将2006年度完税证明的开具数量上报市级地税局,由各市地税局汇总后,在2007年4月底前将分县(市)数据上报省局计财处和税政管理二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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