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7]176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04
摘要: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可按照内控管理的要求纳入重要凭证管理。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损毁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效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7]176号            2007-12-4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时,应向消费者开具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专用发票》;办理代收单位和个人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时,应向消费者开具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联次、内容、发票代码和防伪措施。

  (一)《专用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分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两种。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MMx127MM,采用两联式和单联式。两联式《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x177.8MM。

  (二)《专用发票》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金额大写、小写、收款人、银行卡卡号、代收费单位盖章等(票样见附件2)。《专用发票》分别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在发票联的右下角套印“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

  (三)《专用发票》平推式发票采用两联式和单联式,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发票代码分别为142xxxx22001和142xxxx21005,卷式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42xxxx21002。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代码分别为242xxxx70095和242xxxx70096,卷式发票的发票代码为242xxxx70097。

  (四)《专用发票》采用压感纸,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分别组织印制,各地按实际需要通过发票印制审批系统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三、《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或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商业银行自行开发,须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并将软件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商业银行应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和开票数据,具体时间和数据格式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如果对同一消费者同时代收水、电、气等费用时,应分栏列明项目明细。为防止重复开具发票,商业银行对开具的发票应注明打印次数。对补制的发票,应注明“重复打印,注意重复”字样。

  (五)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可按照内控管理的要求纳入重要凭证管理。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损毁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效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附件:国税发[2007]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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