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土资规发[2018]109号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一网受理,一窗办结”工作的通知(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08
摘要:各区国土规划、房管、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区政务服务中心沟通协调,以“精简、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调整优化窗口布局,充分利用信息互联共享,实现“一套资料、一次申请、一网受理、一窗办结”。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一网受理,一窗办结”工作的通知(试行)

武土资规发[2018]109号        2019-06-08

各区国土规划(分)局,各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各区地税局: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实现武汉市不动产交易与登记“一网受理、一窗办结”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服办[2018]2号)文件,确保我市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一网受理,一窗办结”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窗口设置

  各区国土规划、房管、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区政务服务中心沟通协调,以“精简、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调整优化窗口布局,充分利用信息互联共享,实现“一套资料、一次申请、一网受理、一窗办结”。具体窗口设置如下:

  (一)导办服务台。在各区政务中心设置联合导办服务台。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业务咨询、办事引导、取号服务、不动产交易与登记业务申请资料预审,申请表单填写指导及争议处理协调。导办服务台工作人员由各区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各安排1名业务知识全面、工作水平高、沟通能力强的人员组成。

  (二)收件窗口。将原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收件窗口整合为“一窗受理”的综合收件服务窗口。主要职责:负责按照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业务的相关操作规范,查验申请主体、核对申请材料,核验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收件单。通过信息系统即时将录入的相关信息发送给房管和地税部门。将收件资料移交档案扫描人员,扫描区域安排在受理窗口后台(有条件的,也可与收件窗口平行设置),扫描人员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数量可按1:2比例配置。收件窗口和扫描工作人员由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统筹安排。各区住房保障房管局根据需要协助做好收件工作。

  (三)纳税窗口。各区政务中心设置不动产交易纳税窗口。主要职责:负责不动产交易税收的申报纳税和个人税收优惠办理等工作。人员由各区税务局统筹安排。

  (四)不动产登记收费、发证窗口。按需安排不动产登记收费、发证窗口。主要职责:负责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及不动产权证书的发放工作,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筹安排工作人员。

  二、工作流程

  (一)导办

  当事人到导办服务台提交资料,导办人员预审,对未落宗、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善等申请事项,引导落宗或告知相关补正要求;对符合收件要求的申请事项发放办理业务号。

  (二)收件

  当事人凭办理业务号依序到联办收件窗口提交不动产交易、纳税申报和登记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主体、申请资料、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予以核验,对申请事项进行询问,符合收件条件的,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加盖“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收件专用章”字样的收件单,并作出下一步办理指引,告知当事人实时查询办理进度的渠道。不符合收件条件的,告知不予收件的原因,并给予补正指导。

  (三)扫描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将收件资料移交给扫描人员。扫描人员即时登陆“档案数字化生产系统”,按档案影像化标准要求,对所有纸质资料进行在线扫描、上传。房管、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可直接在档案数据库中根据需要查询和下载影像资料。

  扫描完成后,扫描人员将申请资料移交至缮证或其他指定人员保管,待当事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移交档案室存档;对于因未缴税、未领证等原因,无法及时归档的,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做好对申请资料的存管工作。

  (四)不动产交易核查

  房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收到收件窗口转办信息后,从档案数据库中提取申请资料影像件进行不动产交易核查。核查工作根据交易类型分为即时办结和5个工作日办结两个工作类别。交易核查工作完成后,房管部门分别即时向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推送不动产交易核查状态信息。联办平台在收到交易核查结果后,即时向当事人发送短信提示,引导其办理下一事项。

  (五)不动产交易税收申报纳税

  税务部门收到房管部门推送的交易核查状态信息后,当事人会同步收到报税窗口缴税的提示短信。当事人即可到窗口申报缴纳不动产交易相关税费。当事人缴纳税款后,税务部门分别向不动产登记、房管部门推送征税状态信息。

  (六)不动产登记审核

  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到房管部门交易核查状态信息后,即可开展不动产登记容缺预审工作,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待收到税务部门征税状态信息后,开展登簿、缮证工作。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领证方式,系统向当事人发送领证提示短信。

  (七)查询办理进度

  申请人可在手机客户端“武汉不动产”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或者互联网登录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http://gtghj.wuhan.gov.cn)的“网上办事大厅”,输入业务受理号,查询办理进度。

  (八)领证

  不动产登记审核完成后,当事人根据提示指引,按照提交申请资料时选择的领证方式,到各区政务中心发证窗口领证、自助打印机打证或等待邮政EMS快递寄送不动产权证书。

  三、相关要求

  (一)区国土规划、房管、地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配合,齐心协力,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对收件、审核等各个环节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部门窗口负责人要积极担当、主动作为,按照“点对点”原则,及时协调解决方案;对一些较为复杂难以把握的问题,各部门窗口负责人应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二)在交易、登记审核环节中,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由各审核部门注明不予办理原因,通过联办信息平台回退至原收件窗口,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不予办理通知书,并加盖各事项办理部门业务专用章后,送至收件窗口,由收件窗口工作人员按程序退件。如有必要,审核人员需配合对外做好解释工作。发生纳税争议的按以下办法分类处理:房屋计税评估价格争议,由房管部门协同税务部门解释和处理;房屋性质、坐落等基本登记信息方面争议,原《房屋所有权证》所载信息由房管部门解释处理,《不动产权证书》所载信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解释处理;税务部门对房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套数核查结果有异议的,房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具体核定税费标准或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由税务部门解释处理。

  (三)联办资料根据房管、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需要收取。纸质资料全部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存管。日常的房管、税务、不动产登记对外查询服务,通过影像资料能够满足查询服务要求的,由三个部门各负其责,分别按照各自职能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因对外查询服务、行政复议、诉讼等确需查询纸质资料原件的,由房管、税务部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阅,对使用结束后,应即时归还档案资料。

  (四)在交易、纳税、登记工作衔接中,各部门存量登记数据的现势性发生冲突时,应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所载登记数据为准,经核实确有争议的,各部门窗口负责人应即时沟通,并联系技术部门及时处理,把握不准的,及时上报各自上级部门。

  (五)国土规划、房管、地税部门要加大协同配合,如遇专项业务系统调整的,要积极与其他部门通气,做好技术对接及各系统间的联动调整,及时对外发布公告,做好应急预案,妥善疏导窗口压力。

  (六)当事人已完成不动产交易的,导办人员引导当事人直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到联办窗口收件。

  (七)联办服务使用统一制定的《不动产交易报税登记联办申请书》、《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收件单》、《武汉市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资料清单》。

  (八)刻制“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收件专用章”,用于联办窗口收件;刻制“与原件核对一致”校验章,用于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加盖。上述印章按编号由各区和两个开发区根据统一样式自行刻制、使用。中心城区:江岸01,江汉02,硚口03,汉阳04,武昌05,青山06,洪山07,东湖08,市(市民之家)09;新城区、开发区:东高10,经开11,东西湖12,汉南13,蔡甸14,江夏15,黄陂16,新洲17。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5.doc

  1.《不动产交易报税登记联办申请书》

  2.《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收件单》

  3.《武汉市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资料清单》

  4.《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提示短信样式》

  5.《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工作用章样式》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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