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商财务字[2022]18号 2022-7-27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促进我市服务进出口结构优化,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7日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促进我市服务进出口结构优化,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商务部等五部门公告2019年14号)行业领域的相关服务进口。 (二)支持《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7号)所列的技术之外的技术进口。 (三)支持《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8号)行业领域的相关服务出口。 (四)支持除《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及《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所列的技术之外的技术出口。 (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服务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和“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且申报年度填报数据较同期同口径数据为正增长(申报年度新注册单位不受该项条件限制);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鼓励服务进口和技术进口 以贴息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支持,同一单位获得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贴息本金:对申报年度发生并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的相关业务,取得付汇凭证且付汇凭证总额不低于系统数据的,以审定的进口付汇金额(汇率按申报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本金规模应不低于50万美元。 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规定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鼓励服务出口和技术出口 以贴息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支持,同一单位获得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贴息本金:对申报年度发生并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的相关业务,取得收汇凭证且收汇凭证总额不低于系统数据的,以审定的出口收汇金额(汇率按申报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本金规模应不低于50万美元。 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规定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业务概要、本申报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业务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以及申报说明; 2.《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申请表》;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申请承诺书》; 4.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或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合同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人民币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换算成人民币),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7.申报年度申报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8.申报年度申报业务明细表;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鼓励技术进/出口单项材料 1.如涉及专利权转让,申报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支持方向为技术进/出口的,需提交《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及《技术进/出口数据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所在辖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服务贸易境外拓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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