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个[1999]207号 1999-09-13 税屋提示——
1.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沈地税发[2002]6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自2002年05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四款废止。
现对市地税局转发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通知》(沈地税个[1999]144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减征范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 二、减征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减征规定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 (三)个体业主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雇用健康人从事经营的减征25%。 (四)[条款废止]个体业主为健康人,雇用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按比例减征。每安置一名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10%,总的最高不得超过50%。 四、审批管理为规范减免税管理,各基层局应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范围进行认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免个人所得税应持以下证件办理减免税手续:1.出具残疾证、烈属证,孤老人员出具街道办事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须出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个体工商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需填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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