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8]12号 2008-1-2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补征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确如下: 一、二月下旬省局将对征管信息系统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按新的标准进行修改,并下发补丁升级系统。 二、各地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征工作。 请一并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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