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公司在向其境外的个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分配现金红利时,这些股东是否存在应向中国政府交纳税金的义务?是否应该履行代扣代交税金义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缴纳。 对已被确认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公司的已按上述规定缴过税的税后利润,再向其境外的个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分配现金红利,属于境外公司对其境外个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分配现金红利,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税,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税法法规的限制,应是外国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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