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2]69号 1992-0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和我局先后于1987年、1989年和1990年通知各地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了减免增值税的照顾。这对支持轻工业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规定一些产品的减税1991年年底到期。现根据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1992年内暂减按如下税率征税。 1.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 (2)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馏冷凝器、注射器、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体温计、温度计)。 2.普通玻璃纸减按18%的税率征税。 3.罐头食品按应纳税额减征50%。 4.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5.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不包括成套餐具、茶具、咖啡具中的上述产品及烟具、美术陶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药用玻璃中曲颈安瓿减按20%的税率征税。 二、果萄糖浆从1992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局 1992年03月12日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