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00]30号 2000-07-12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相关问题—— 亏损企业如何捐赠才能允许税前扣除? 本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年初为冰冻灾害捐赠了10万元人民币。本年我公司开发项目处于预售阶段,预售收入约为l000万元,本年度未确认经营收入。年度会计利润约为-460万元。请问:该部分捐赠能全额在本年扣徐吗?是否可以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列支的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即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是一笔永久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如果先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再组织员工对外捐赠,则可以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28号)规定,个人通过红十字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允许全额扣除,即个人获得的l0万元,如果全部用于公益性捐赠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来源: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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