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核实:装卸搬运费上露出马脚
基本情况 湖北省丹江口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是2008年1月2日成立的一家工业企业,2008年7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3.25型号水泥生产、销售,注册资本3155万元,在职人员180人。 2008年1月~10月,该公司共生产水泥97709.1吨,销售93451.6吨,结存4257.5吨,销售收入20764720.77元(其中,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收入为7690514.20元,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收入为13074206.57元)。销项税额1307387.42元,进项税额570496.30元,进项税额转出15649.19元。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应纳税额为752540.31元,增值税税负率为9.79%;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缴纳增值税为784452.39元。 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通过对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发现企业存在以下疑点。 1.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和利润表不一致。2008年1月~10月,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0764720.77元,而企业财务报表反映销售收入为20725934.41元,相差38786.36元。有可能企业收取价外收入或应税收入不申报、不纳税。 2.库存商品的数据反映异常。2008年6月底,资产负债表期末反映企业库存商品为-2074831.25元,对于资产类科目来说,余额一般在借方,而企业库存商品的余额却在贷方,这种现象违背常理。有可能企业虚列存货,或存在账外经营行为,隐瞒了部分收入。 3.增值税税负低于同行业水平。由于水泥行业的特殊性,本地同类行业外购项目占成本的比重较小,经过测算,2008年1月~10月,本地水泥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达到10.98%。而该公司税负仅为9.79%,低于同行业1.19个百分点。有可能企业少申报销售收入或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评估约谈 针对企业存在的以上纳税疑点,评估人员与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进行了面对面地沟通和约谈,财务人员对上述疑点作出了以下解释。 1.关于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和利润表不一致问题。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财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为20725934.41元,是由于没有扣除销售折让,而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销售收入20764720.77元,已扣除了销售折让38786.36元。因为销售折让是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符合税法规定,而财务报表没有考虑这一因素,从而导致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之间数据有出入。 2.关于库存商品数据不正常问题。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企业经常存在预收账款的现象,如果一段时期水泥突然涨价,购货方就蜂拥而至,提前定货。所以,企业经常存在大量预收款项的现象。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只要收到货款就应该纳税,从而导致收到货款的销售数量大于生产水泥的数量。所以,有的月份资产负债表库存商品明细出现了负数。 3.关于增值税税负低于同行业水平问题。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2008年1月~10月增值税税负率为9.79%,税负低于同行业水平,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刚投入生产,在试生产阶段存在产品报废、返工和退货的现象,这样生产成本要比同行业高出许多,所以,税负低属于正常现象。 实地核查 通过税务约谈,评估人员有重点地对企业存在的疑点逐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核对账目中评估人员发现,企业在税务约谈时解释的情况大部分属实。但仔细审核原始凭证时却发现,企业2008年9月共支付给丹江口市装卸搬运公司装卸费34253.70元,每吨水泥按2.60元结算。据此推算,丹江口市装卸搬运公司9月份共给该公司搬运水泥13174.50吨,而企业当月只申报销售水泥9231.50吨,少申报3943吨。对此,企业承认购货方货款早已支付,但9月份由于资金紧张而少申报了销售收入,准备在以后资金充裕时再重新申报,没想到在装卸搬运费上露出了马脚。 评估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第十九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通过计算,企业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989184.62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68161.39元。 目前,企业少申报的税款和滞纳金已缴入国库。经过纳税评估后,该公司由评估期内增值税税负的9.79%上升到10.61%,与同行业、同时期、同地区平均税负10.98%相比,基本上持平。如果再考虑试生产阶段产品报废、成本过高等因素,其增值税税负已趋于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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