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稽查部门职责: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涉嫌偷骗税、其他需要立案检查的异常《通知单》信息、违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进行处理。在审核检查完毕后7日内,填写《异常通知单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单》,并向移交单位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代开红字发票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具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销售方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持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销售方出具的《销方未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和联次齐全的蓝字发票原件,向原代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申请单》,经原代开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申请单》。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申请单》时,应填写对应蓝字发票的销售方名称和税务登记代码(即代开税务机关的名称和代码),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填写代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请理由。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的《申请单》上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持《申请单》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通知单》,红字发票系统管理岗在出具《通知单》时,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填写代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请理由。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通知单》后,交原代开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第二联由原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红字发票管理各环节相关资料,各部门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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