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1]2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14
摘要: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1]21号      2001-02-14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2000年11月,国务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措施,对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步伐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现将文中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三、[条款失效]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条款失效]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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