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1]21号 2001-02-14 税屋提示——
1.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本条款第三、四条失效。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2000年11月,国务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措施,对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步伐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现将文中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三、[条款失效]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条款失效]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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