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191号 2004-07-1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地税局、广东保监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如已过有效期限,可延迟到2005年6月30日前有效。 二、我省的《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使用防伪无碳压感纸集中印制,发票代码分别为244000470011(电脑票)244000470021(手工票)。该发票的成本价为电脑票0.397元/份、手工票10.5元/本,省地税局已按电脑票0.42元/份、手工票11.55元/本的标准向省物价局申请核定该发票的工本费(具体价格以批复的文件为准)。各地税局可暂按报批标准向用票人收取发票工本费。管理模式比照省地税局集中印制的其他发票进行管理。 在新的12位发票代码管理模块未下发前,各市地税局可暂用手工或自行赋予9位发票代码对《统一发票》进行管理。 三、为做好《统一发票》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统一发票》的顺利实施,我省《统一发票》推迟至2004年8月15日启用,各市地税局应于7月25日前将本市辖区范围内所需的《统一发票》数量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四、在《统一发票》的实施及监管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应及时向省地税局、广东保监局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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