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137号 2005-03-3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10]1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6月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持以下证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一、有关部门批准其实施债转股的文件的复印件; 二、债转股原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的复印件; 三、债转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四、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货物资产明细清单(清单中应列明货物资产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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