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10]68号 2010-4-6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0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以下简称京国税发[2009]1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化资产损失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现对我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国税发[2009]88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产损失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其他资产损失可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主管税务所之间的审批权限,并按照国税发[2009]88号和京国税发[2009]117号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各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资产损失审批权限调整后的政策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审批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合规、证据要件齐全。 三、各局应进一步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对情况比较复杂的审批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复核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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