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10]8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04
摘要: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4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4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409号)、《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83号             2010-5-4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4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4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409号)、《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02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