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5]1号 2005-4-4
为了严格执行房产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十条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办理定期困难减免的具体条件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自用房屋按原值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其闲置未利用房屋房产税。具体条件界定为: 1、完全停产企业; 2、因自然、气候条件导致季节性停产企业; 3、因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的企业。 二、纳税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以下减免税照顾。 1、完全停产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仍无法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困难的,可按租金收入比例减免房产税。 2、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遇到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津地税地[2005]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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