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在产品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属探讨文章,总体感觉还是有可借鉴之处的,前面的分析也能自圆其说,但后面得出结论是否少有瑕疵? 如果在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谈此问题,冯先生的观点或许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谈此问题的处理,我有不同看法,请大家探讨是否可行。 我的观点: 我的理由很简单:《增值税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条例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浪子王骏先生《辩税》也罗列了两种处理方式: 在税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都在可探讨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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