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地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娄地税发[2016]15号 2016-4-28 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为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办理营改增的有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9号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地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原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各税及其它规费仍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原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二、实行按月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三、营改增后,仍由地税机关继续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四、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多缴或少缴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补缴营业税。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六、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而未开具发票,但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原营业税税控机纳税人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最后一次报税手续,在税控收款机中完成监控数据回传操作,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及卡片解锁手续后,持原有税控收款机编号、税控卡、用户卡等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手续。 八、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好营业税申报、欠税补缴、发票和税控收款机缴销等事项,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