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生产性企业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主要是提供劳务工人,基本不涉及提供耗材。结算时出现两种票据,一是某劳务服务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另一种是某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标明是修理费。请问这两类票据是否都可计入劳务成本,增值税进项税能否获得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十二)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或其他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属于利用技能提供服务性劳务,不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因此用工单位应取得“服务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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