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渝地税发[2011]242号 2011-12-27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自2015-10-09起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要求,强化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现就相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车船税的减免税规定 (一)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二、办理减免车船税需报送的资料 (一)农村居民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的办理,需报送以下资料: 1.车主户口(车主户口必须是农村户口);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所载地址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 (二)[条款失效]从事城乡公共交通客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办理,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乡统筹发展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7]266号)的相关规定报送所需资料。 三、车船税减免税流程 (一)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车船税减免,由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办理,保险机构负责审核车主户口、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并将车主户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交强险保单后存档备查。 (二)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办理流程: 1.纳税人持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留底备查),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车船税减免; 2.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后,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车辆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3.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到保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单位工作职责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车船税各征收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重点税源管理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范围内所有需办理交强险的机动车的车船税征管; 2.负责对保险机构进行车船税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 3.与保险监管机构配合,加强对各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 4.在市局指导下稳步推进车船税信息平台建设; 5.负责对车船税拒缴、欠缴税款的处理。 (二)各区县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船舶、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以及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但仍在课税对象范围内的车船的税收征管; 2.负责辖区内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出具及保险机构代收机动车的完税证明开具; 3.协助重点税源管理局对车船税拒缴、欠缴税款的处理; 4.负责本辖区内车船税政策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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